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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聯誼會定名為 「台灣風力發電設備產業聯誼會」,以下簡稱本 聯誼會。英文名稱則為 Taiwan Wind Turbine Industry Alliance(TWTIA)。
第 二 條
本 聯誼會 主要為結合產、學、研等相關機構與人員,以推動台灣風力發電設備技術產業化的發展策略、資訊提供、技術交流,積極推動產業垂直、水平整合,進而提升我國再生能源產業在國際的競爭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 聯誼會 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四 條
本 聯誼會 會址設於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第 五 條
本 聯誼會 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並提供會員廠商有關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市場與技術資訊交流機會。
二. 整合業者意見,供政府單位未來制訂相關法規參考,並作為與有關單位聯繫之窗口。
三. 聯繫會員廠商、研發單位及學術機構,規劃並推動相關人才培訓、相關技術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計畫。
四. 蒐集國內外風力發電設備產業相關市場與技術資訊,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會員廠商經營決策分析。
五. 規劃及整合會員廠商發展利基產品,共同拓銷國際市場。
六. 與國際風力發電設備產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繫及合作關係,帶動國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之國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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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聯誼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
凡屬風力發電設備製造或風力發電設備相關業者及有興趣之廠商,贊同本 聯誼會 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與年費後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
相關之學術研究單位、財團法人及相關之公、協、學會等,得選擇申請加入學術會員(不含學生身份),贊同本 聯誼會 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年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七 條
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個人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誼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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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本 聯誼會 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 聯誼會 置會長一人,第一屆會長由聯誼會於大會推舉,第二屆會長,由會員互相推選。會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推動會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會長代理之。
第 十四 條
本 聯誼會 置副會長三到四人,由會長選任之,協助會長總理督導或代理會長出席會務。
第 十五 條
本 聯誼會 設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免之。
本 聯誼會 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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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會長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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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本 聯誼會 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一萬元整。
(2)、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二十 條
本聯誼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聯誼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送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